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01XD/2017-0419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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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17〕1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6年3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施行以来,在稳定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障资金渠道、保障建筑业企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区建筑业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已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其权益已得到较好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有效激发市场活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